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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同產業公司是否違反競業條款


李OO 發問於 2022-04-21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想詢問有關競業條款問題;現在公司是設備製造商,設備賣給廠商,我的職務是設備維修工程師,工作是去客戶端做維修,近期有想要離開公司,到其他公司任職維修工程師(同產業,客戶有重疊,與現在公司是競爭關係),這樣的情況是否有違反競業條款?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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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雇主要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勞基法第9-1條之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上開規定,可知若您與公司簽訂之勞動契約中並無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則您跳槽同產業公司當然也就沒有違反的問題。若有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則公司是否有需要保護的營業秘密,而你所擔任的職位必須有可以接觸或使用該營業秘密,約定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等是否合理,以及公司是否給您合理補償,皆須審酌,若有一項未具備,則該約定無效。

以上仍須個案考量,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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