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雇主要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勞基法第9-1條之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上開規定,可知若您與公司簽訂之勞動契約中並無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則您跳槽同產業公司當然也就沒有違反的問題。若有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則公司是否有需要保護的營業秘密,而你所擔任的職位必須有可以接觸或使用該營業秘密,約定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等是否合理,以及公司是否給您合理補償,皆須審酌,若有一項未具備,則該約定無效。
以上仍須個案考量,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維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