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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和工時計算


賴OO 發問於 2022-04-11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行業類別屬顧問業、資訊軟體業類別,不是製造業,需要外出到客戶端解決問題。
1、有關勞基法第30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1)有些企業對員工採責任制,例如google員工可以不打卡也不做出勤紀錄留存,請問這樣的作法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
(2)或是可以改用"工作日誌"作為出勤紀錄留存。
2、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每日上班日自上午8:00到下午5: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雇主可以規定下班後有30分鐘休息時間,自5:31(30分鐘以後始起算加班開始時間),這樣合理嗎?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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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依勞基法第30條2項、6項,雇主應備置勞工出勤紀錄之規定,縱為責任制,亦不能免於置備出勤紀錄,因為責任制仍有加班、工時等相關限制,仍然有製作出勤紀錄之必要。但出勤紀錄的形式並無限制,故以工作日誌為之,如果符合勞基法對出勤紀錄之要求,自無不可。
2.就第二個問題,勞基法35條既規定,應於工作4小時後至少有30分鐘之休息時間,故在5點下班後,30分鐘後始起算加班費,自然不違反該規定。但要注意法院仍會實質審查,這30分鐘,勞工是否能確實休息,或者需要隨時待命等,如為後者,則加班時間即應自下班立即起算,而違反勞基法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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