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存證信函寄出期限

存證信函寄出期限


溫OO 發問於 2022-04-02 | 臺南 | 製造業

Q: 您好,家母最近有勞資糾紛的問題。已於3/15口頭提出離職,但告知老闆三次都不願給予離職單,只好選擇寄發存證信函。但家母預定4/15終止勞動契約,由於擔心還在職時寄發存證信函會無法好聚好散,她預計在4/10寄出存證信函,而4/10-4/15則是將所剩的特休使用完。想請問4/10才寄出存證信函是符合規定的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瀏覽人數:1736

A:  您好
根據勞基法第15條規定,
如果雇傭契約是3年以上的定期契約,應於滿3年後,於三十日前預告終止僱傭契約。
如果僱傭契約是不定期契約,則應準用第16條規定。
因此,首先您要確認母親是屬於定期契約勞工,還是不定期契約勞工。

若是不定期契約勞工,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向雇主預告契約終止日:
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要終止僱傭契約,應該要視其工作年資而區分預告期間:
若工作未滿1年,應於10日前預告
勞工工作未滿3年,應於20日前預告
勞工工作3年以上,應於30日前預告
因此母親應視其在現職之任職期間,來決定預告期間
此外,關於預告期間之計算,
根據勞動部解釋函令,係以勞工通知雇主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即包含各種假日),至勞工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因此,4/10寄發存證,雇主最快也是4/11才能收到,而預告期間則自4/12起算。
因此
預計4/15終止,於4/10寄出存證,
不足法定之預告期間喔!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