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根據勞基法第15條規定,
如果雇傭契約是3年以上的定期契約,應於滿3年後,於三十日前預告終止僱傭契約。
如果僱傭契約是不定期契約,則應準用第16條規定。
因此,首先您要確認母親是屬於定期契約勞工,還是不定期契約勞工。
若是不定期契約勞工,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向雇主預告契約終止日:
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要終止僱傭契約,應該要視其工作年資而區分預告期間:
若工作未滿1年,應於10日前預告
勞工工作未滿3年,應於20日前預告
勞工工作3年以上,應於30日前預告
因此母親應視其在現職之任職期間,來決定預告期間
此外,關於預告期間之計算,
根據勞動部解釋函令,係以勞工通知雇主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即包含各種假日),至勞工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因此,4/10寄發存證,雇主最快也是4/11才能收到,而預告期間則自4/12起算。
因此
預計4/15終止,於4/10寄出存證,
不足法定之預告期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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