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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業績獎金計算辦法公司強制修改

業績獎金計算辦法公司強制修改


陳OO 發問於 2022-03-3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一個業務,
問題ㄧ.每年1/1-12/31業績獎金為隔年8月發放,想詢問如果於發放前離職,公司是否應於原訂時間發放獎金,不可因離職因素不予給付。
問題二.公司於前年獎金發放計算方式及辦法給我們業務簽任後即將文件收回,未依本來約定提供給業務,結果去年第一次發放後,公司對獎金辦法不滿意,於今年3月跟業務表示要更新獎金計算方式,並追朔至今年1/1,說會再更新後提供業務簽任,想詢問這樣未與業務討論即更新辦法,並且追朔期已開始有業績產生,合理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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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要判斷公司發放獎金的方式是否合理,需視您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為何認定,如果您的工作內容係依公司指示做事,沒有辦法依專業自由裁量工作處理方式,即為有從屬性的勞動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反之,則可能會被認定雙方具有委任的法律關係。關於您的問題,以下謹假設雙方為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簡述說明:
1、 除該獎金性質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外,法律並無規定公司有發放獎金的義務。又如工作規定或是雙方的勞動契約對獎金發放有特別規定,您始可依工作契約或是勞動契約約定向公司請求原訂時間發放獎金。
2、 如認為公司更改獎金發放機制不合理,請勿與其簽署任何契約,建議您可以就此種情形,委由律師代為向法院起訴以保權益主張。亦可就此情形,向勞動部為申訴或申請調解處理。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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