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 貴公司的問題以下回覆:
1 補休未休的折算方式,應先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故 貴公司可選擇另排休假,不一定只能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2 關於員工請求綜所稅稅額不能扣款,跟 貴公司請求歸還歷年年終獎金似為兩件事,不適合併為一提。
3 如果 貴公司離職員工僅就該案件依 貴公司工作規則只能領取獎金,則應無權換發加班費。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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