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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


陳OO 發問於 2022-03-11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員工2/9提離職,做到228,後來離職前要求從2019/4/9-2022/2/28,少給的假,也就是說之前採月休八天,因此會少假必需補上,補上折現金是依當天月薪算嗎?還有此員工上班常用公司無痕查詢自己私事,導致可能工作出錯,公司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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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前段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項第1款第2目又規定:「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是 貴公司離職勞工如果是領日薪,則折發未休假之薪水則按勞雇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日薪計算。

如果是領月薪,則折發未休假之薪水則按勞雇契約終止前一月之月薪除以三十計算日薪。

另外關於 貴公司詢問員工是否工作上疏失得請求賠償事宜,仍需以確實具有證據得證明損害金額始得向員工請求之。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陳韋樵律師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111至114年)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兼任教師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調查專業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法治教育委員會現任委員
台中律師公會司法實務委員會委員
高雄律師公會法律推廣委員會委員
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士林地院、高雄高等法院、台南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衙東街59號
電話:07-8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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