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前段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項第1款第2目又規定:「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是 貴公司離職勞工如果是領日薪,則折發未休假之薪水則按勞雇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日薪計算。
如果是領月薪,則折發未休假之薪水則按勞雇契約終止前一月之月薪除以三十計算日薪。
另外關於 貴公司詢問員工是否工作上疏失得請求賠償事宜,仍需以確實具有證據得證明損害金額始得向員工請求之。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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