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目前任職於某間精品銷售公司擔任門市人員,日前公司盤點庫存,發現商品有短少,要求所有在職門市人員賠錢,但是擺放庫存的倉庫幾年來進進出出非常多人,有辦公室人員也有門市人員,但是最後賠償的只有目前在職的門市人員,不包含中間的離職人員,公司也沒有提出是我們門市人員弄丟或偷走的證據,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A:
您好:
一般而言,公司如有該損失,需要員工進行賠償,因此非工作之管理,當員工不從時,公司即可向法院向員工請求賠償。然而,縱使員工上法院,也不見得要賠償給公司,因為公司需要證明其商品短少損失是由員工所導致,且該商品價值為何亦須向法院證明,待法院確認有上該事實存在後,才能夠向員工求償。
然依您所述,實不清楚您為何願意就無證據之情形為賠付。再者,在賠款的當下您是否有簽署任何文件?如果有簽署文件,該文件內容的記載為何,實都與您的權利義務相關。
若確實沒有做使商品短缺之事實,且亦未簽署不利於己的契約,您可以向公司進行申訴,或是向鄉鎮市公所、法院申請調解,或逕行起訴公司請求返還款項。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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