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您同事若確有15天特休,則其欲於3/14-3/31直接用特休扣抵並無違法。而特休請休之日為工作日,若您公司是上周一至周五,則3/14到3/31僅有13個上班日,也就是說,您同事還會有2天特休未休。而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雇主只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才能變更勞工排定之特休日期,若雇主無上開理由不得拒絕勞工排休。
另外,主管若想打電話給您同事父母勸退您同事離職這事並無違法,您同事父母可以拒接也可以不配合。至於騷擾需要有持續和不必要性,又跟蹤騷擾防制法尚未生效,即便有致電騷擾,也僅能循民事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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