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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薪資糾紛


李OO 發問於 2022-03-04 | 苗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你好律師
我本身是在百貨美食街工作的,然後剛好疫情原因遇到徹櫃非自願離職
然後我們店裡都是算計時工時的

這樣可以要求遣散費嗎?

2月的時候也遇到老闆娘兒子同學確診導致我們有跟她們接觸被通知一起篩檢然後休息了一個多禮拜後復工兩天就聽他們說申請徹櫃通過做完228連假就徹櫃沒工作了
這個老闆員工也超過5個以上也沒幫我們保團保,健保1000元也只有補貼她指定的人這樣他算不算違法?
新來的人員詢問老闆跟老闆娘雙方卻都在互踢皮球

剛剛又收到我們工讀妹妹的訊息說
她有一天空班回來上班的卡沒打到要扣錢,但實質上都有正常出勤

我們每個員工都做到心很累又不知道怎麼辦,每次想討個說法他卻會丟一句你們是計時又不是正職
若有員工惹她一點不開心就會故意把那個人的班減少甚至根本不排班給他上
我們這些員工真的做的很委屈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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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以下就您來文分別答覆:
一、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因此,只要是非自願離職情況,雇主應依上規定給付資遣費,不因按月或按時計酬而有差別。

二、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法律上未明文要求雇主為勞工投保團體保險,惟依上開規定,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保險,雇主有為勞工投保之義務,而依您來文所述,雇主並未予以投保,則勞保部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健保部分另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三、
1. 打卡僅是雇主掌握員工出勤時間之其中方式,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尚有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作為出勤之紀錄,是勞工確有出勤事實,依照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並證明當天有提供勞務,雇主不得將勞工未打卡行為視為曠工,若雇主逕自扣除工資,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若仍未給付,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遭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如勞資雙方間有約定,雇主每個月會提供一定時數以上的工作,抑或雙方間未約定,而雇主實際上每個月約會提供一定時數的工作,卻未再提供,或是提供的時數少到勞工無法維持生活,原則上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後段規定「對於按件計酬的勞工不供給充分的工作」情形,此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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