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如欲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因此本案例中之勞工年資已滿一年,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有20日預告期間,如其於2月18日提出離職,應於3月11日(20日後)始得離職。
二、新資應計算至3月10日最後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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