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應該要釐清您是於2/11提出離職,還是於2/11離職。依勞基法之規定,您工作年資已逾3年,您要在30天前向公司預告離職,故若您是在2/11提出離職,則離職日應在3月14日。另依照您入職日計算,您可以有15天的特休假,請休期間自110年08月03日~111年08月02日,也就是說,如果您自110年8月3日起迄今均未休特休,則您尚有15天的特休假,若公司只願給您兩天特休,就其餘未休之特休假,可以請求公司給付特休假折算之薪資。您去年未休的特休假1天也可以一併請求公司折算成現金給付。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