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雇主訂有多項罰錢規定,此為雇主之特別懲戒權,實務上認為:「雇主對勞工之懲戒,可分為一般懲戒權與特別懲戒權,…..後者則其懲戒權之基礎在法律規定之外,而係事業主之特別規定,屬『秩序罰』性質,本質上為違約處罰,其方式如罰錢、扣薪、罰加班、降級、延長試用期間等,此處罰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並應合理妥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亦即,雇主該等處罰必須事先明示跟公告外,還必須合理妥當,不可以有權利濫用或違反公序良俗之情事,否則會被認定為違法。故回歸您的問題,應先行檢視雇主與您的勞動契約以及工作規則究竟是如何約定與規定,同時對照您實際上班情況,就每項規定進行個案檢視,才能判斷是否構成權利濫用等違法情事。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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