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產假從110.12.27開始計算,xx股份有限公司有發放年終獎金
請問我沒有收到年終獎金是否為反勞資關係?可否申訴
謝謝!
A:
您好: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以及同法第21條之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您所述,貴公司有發放年終獎金,但您休產假沒收到年終獎金,雖然年終獎金多半屬於恩惠性給付,雇主可以決定是否發放,但若證明雇主僅針對請產假之員工不發放年終獎金,可視為是性別平等工作法所指對女性受雇者之其他不利處分,當然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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