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如您於109年8月15日到職任職,因為個人生涯規劃想要111年2月28日離職,因於該任職單位服務未滿2年,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您的特休為7日。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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