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勞資疑難


張OO 發問於 2022-01-26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你好,請問勞基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我們是機構,名字沒改變,老闆本來是獨資,但賣出一些股份給另一位,也聘請她,為新的負責人,管理機構,因此她的身份是負責人和股東,我們本來負責人換成她,股份也由獨資改變,是否符合,第二十條改組和轉讓要件

勞資爭議

瀏覽人數:621

A: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您好:

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就上述等等內容應有符合勞基法20條規定,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