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我離開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從事相同產業.但因經營客戶相同.前公司在未簽任合合約下.要告我.請問此項成立嗎?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需有一定條件,且需書面約定,並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3項規定,未符合其條件之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為無效,是以僱主不易向員工主張競業禁止
然而,依您所述,您未與前公司簽署任何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且前公司未因此提供您合理補償,前公司即無法依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請求賠償。
然而,應注意的是,您於目前公司所提供之勞務,是否涉有前公司之營業秘密?如有,前公司仍有權利向您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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