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就勞工自願提離職,想要解除勞雇契約前,依照工作年資,勞基法第16條有規定須提前告知雇主的「預告期間」,提離職必須要在離職預告期前1天提出,離職日則是在離職預告期後1天,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都算在預告期間內。但勞工所提之離職日不足預告期時,則視公司是否同意,公司若同意,則勞動契約終止日依勞工所提離職日為準,反之,若公司拒絕,則勞工仍能依照所提離職日離職,但公司若因此蒙受損失或虧損,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依照勞動契約向勞工求償未遵守離職預告期間之違約金。
就您所述,您跟公司提離職做到這個月底,公司已經接受,則您的離職日為1月底。若您想將離職日壓到2月6日,除非經過公司同意,否則公司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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