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公投當天,老闆臨時將營業時間改為半天,依民法第487條之規定,此時勞工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而依照勞動部之解釋,公投日原本就是工作日者,如排班者、例休不是固定週六週日者,若是在公投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也就是說,老闆要就公投日出勤的4小時加倍發給工資。
變形工時允許雇主挪移工時,但要求者乃係事前固定性之工時安排而非臨時修改。依您所述,您老闆臨時提出將2/5日只營業半天,並要求之後補班4小時,這違反本來就「上班時間的配置」此項勞動時間的約定,不但對於勞工私生活的安排產生重大影響,對於勞工的薪資計算也有不利,等於不利益變更勞動條件,原則上亦是無效,但若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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