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任職於觀光旅館內的俱樂部部門,在疫情期間停業,當時5、6月公司是強制幫我們統一全部請事假,所以那兩個月是只有給每個月9天假的薪水。
7月開始,就強制用負時數的方式開始給全薪(沒有與我們討論過,是事後才口頭告知),我們期間有不斷要求寧願用無薪假的方式,不過公司不予理會(推測應該是因為無薪假得通報政府,且好像無法領到疫情期間補助給企業每位員工的薪資補貼。領補貼的同時,將超過基本薪資24000元的員工薪資統一減薪到24000元)。
如今要離職時公司要求返還負時數的金額。
想請教:
1、我所推測公司不願意用無薪假的方式,是不是真的是因為放無薪假的話無法領到補助呢?
2、這樣使用負時數的方式照理來說是不合法的吧?不過是否是因為疫情有特別例外呢?
3、如果還負時數的錢屬於合理的話,那請問是要以最低時薪160計算,或是以月薪/30/工作時數呢?
4、倘若以上所說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到時離職公司要求還錢時,如果不予理會,是否可能會被公司提出訴訟?如果會的話我們是否站得住腳呢?
謝謝您!非常感謝????
A:
您好: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民法第487條本文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首先,疫情期間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的八大娛樂休閒行業,因獲得紓困條件較優渥,原則上不得實施無薪假;至於住宿、餐飲業等,若企業符合員工在職人數條件,仍得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實施無薪假,但雇主每月給付勞工的薪資,依法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此外,由於工資、工時均屬於勞動契約內容,若要有所變更,應經勞雇雙方協商,依您所述,倘您於約定時間上班,雇主卻片面採用「負時數」作法拒絕您工作時,屬於「受領勞務遲延」,原則上您無事後補服勞務之義務,且仍得請求雇主給付原本薪資,因此,建議您得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排班表、打卡紀錄等,作為您已依約提供勞務之證明。
另勞動基準法第30條以下就勞工之工作時長及特別休假定有規範,倘雇主有違反之情事,您得向勞工局檢舉,經確認屬實後,主管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以上簡要回覆供您參考,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務,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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