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A企業將兼職人員轉任人力派遣公司續任,並非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而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因此,A企業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若A企業未給付資遣費,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以上仍需視當事人的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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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您好,就上述雇主上開行為,勞工依法可以主張終止勞務契約並且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或拒絕或是拖延給付資遣費可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至於其他細節(舉凡費用以及訴訟時程等等問題)以及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可持資料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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