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在職中偷偷設立業務性質完全相同的新公司,2個月後在公司不知情下以業務量縮減為由被資遣。
事後公司發現在職中設立同屬性公司,且與公司以往客戶有進行買賣,以此為由解雇要追回資遣費用。
如此有勝算追回資遣費嗎?
前提無跟公司簽 競業條款
A:
您好,
依照您的敘述,貴公司是先以業務量縮減為由資遣員工,並給付資遣費,貴公司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即已終止。您雖事後發現員工在職中有競業事由,顯有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之情事,但貴公司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業已終止,貴公司無從再以此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因此,貴公司應該是無法追回資遣費。
以上仍需視當事人的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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