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基準法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您好,不論有無加入勞保,依據勞基法雇主皆有義務給付離職員工資遣費,雇主若不願給付可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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