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外包人員~最近由承攬商標到我們110年9月開始,但是他們不是一般的公司所以我們不是勞工關係,承攬商是合作社,當初他標到此案,我們外包全體同仁都對合約都有提出問題,我們要有勞工關係享有勞工所有該有的福利,承攬商卻不肯承認這點,堅持我們是社員,所以投保部分承攬商不投保,經過協商各退一步,他願意幫我們投保也讓我們享有該有的勞工保證,我們也簽了入社聲明2年一到自動退社,現在11月承攬商卻說要解約,因他們的款項一直沒有收到,導致10份的薪資不願意發放,現在我們外包要提告要以甚麼名義提告,查詢到都只有勞工法是對勞工適用,我們到底算不算是勞工還是社員,合作社的卻都沒有半點訊息?
A:
民法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您好,就上述可先就對方應付款項(薪資)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並無提出異議可逕行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公司財產,至於對方指稱並未收到業主報酬也並非拒絕付款合法原因,您們可先發函提示權利,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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