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題旨所述,公司欲將您的職務由行政工作調整為工程師輪班,此部分已經涉及了勞動條件的變動,因此除了應取得勞工同意,亦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之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上述即是調動五原則,公司需符合上述原則始可合法之調動。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公司以組織、業務重整或經營管理為由調整員工之職務,
依您所述,公司調整職務後,您的薪資不知是否將減少而產生不利,如果有減少您有權拒絕此種變動,主張繼續留在原職位。但若公司能夠證明其確實有組織調整、人力調派之需求,且調動不是僅針對您一人所為,並非任意調動,亦沒有對您的勞動條件產生不利變更,則此種情況下調動就會合法,實際情況仍必須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同條文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您認為公司單方面之職務調動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法令,並導致您的權益受損,且亦不願繼續留在原公司任職,則您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依照前述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於30日內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由於此種終止勞動契約之情況可歸責於公司,因此勞工得請求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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