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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經同意職務異動

未經同意職務異動


MO 發問於 2021-10-1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
本人在公司年資已15年,但近期組織異動,但原部門還存在,另一個部門拆一半併入本部門,但另一個部門的主管拿到主導權,他要保自己部門的行政而要把我原本的行政工作異動為工程師值班的工作,請問:
1.我的部門沒有裁撤,但未經我同意要把我調動到不同職務內容的工作(行政正常班->工程輪班),是否有違勞基法?
2.如果我不配合異動,有什麼可以自保的方法呢?
感謝回覆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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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旨所述,公司欲將您的職務由行政工作調整為工程師輪班,此部分已經涉及了勞動條件的變動,因此除了應取得勞工同意,亦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之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上述即是調動五原則,公司需符合上述原則始可合法之調動。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公司以組織、業務重整或經營管理為由調整員工之職務,
依您所述,公司調整職務後,您的薪資不知是否將減少而產生不利,如果有減少您有權拒絕此種變動,主張繼續留在原職位。但若公司能夠證明其確實有組織調整、人力調派之需求,且調動不是僅針對您一人所為,並非任意調動,亦沒有對您的勞動條件產生不利變更,則此種情況下調動就會合法,實際情況仍必須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同條文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您認為公司單方面之職務調動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法令,並導致您的權益受損,且亦不願繼續留在原公司任職,則您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依照前述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於30日內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由於此種終止勞動契約之情況可歸責於公司,因此勞工得請求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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