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公司有分儲備員工訓練期(免學費、不支薪)、實務操作練習期(最低時薪)、正式員工(法律最低底薪加抽成)三個階段,要進入下一個階段需要考試,未通過就繼續留在同一階段。在說明契約內容時提到,工作未滿兩年需支付訓練期所有學費,但兩年時效的計算並非從簽署日開始,也非從領時薪的實習期開始計算,而是從成為正式員工領底薪那天開始。
請問這項條約的法律效力到什麼時候呢?因為契約中沒有列出每個階段的最長日數,只有口頭告知根據過往經驗,要成為正式員工約三到六個月。若因個人學習速度或公司刻意刁難,造成兩年內一直無法成為正式員工而想要離職,已滿兩年以上卻不是以正式員工身份工作滿兩年,離職時公司要求支付學費,這是合法合理的嗎?還是兩年是從我領時薪的第一個上班日開始計算的呢?
感謝閱讀。
A:
您好:
1、若您與公司簽署的契約並沒有訂立「契約效力期間」,那麼在任一方要求「解除」或「終止」契約前,都會視作「有法律上的效力」。
2、離職時公司要求支付學費的約定,這已經是涉及所謂「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問題,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的相關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約定。若沒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法院一般會認為此種約定是違法無效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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