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另依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可作為請假之依據。勞動部網站亦可查明門診就醫收據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14234/)。
如果公司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則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據勞基法第79 條規定處以罰鍰。如果公司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即將進行查處。
再者,您提到須開立就醫證明文件有記載於員工手冊。惟依據下列高等法院見解,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部分工作規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又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 理由及日數;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 證明文件。是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 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
以上供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