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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中,若消費者是惡意棄單或不取貨,造成賣家財產上的損失,可能涉及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但賣家這必須證明消費者在下單時是惡意的。
消費者發現是網路購物詐騙,消費者可先將Line紀錄保存或下單的網頁資訊截圖,對於商品的處理,網路購物可善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謂「鑑賞期」之規定,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退回商品,而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建議消費者仍須向網購賣家說明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殊解約權之規定,向賣家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並且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須注意的是,行政院另規定部分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殊解除權之規定,例如: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期刋或雜誌、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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