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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網購七日鑑賞期退貨收取整新費

網購七日鑑賞期退貨收取整新費


DOOO 發問於 2021-09-17 | 新竹 | 其他

Q: 請問七天內於網購平台上訂購組合床架,因個人因素在七天內要辦理退貨,商品並無拆封,但賣家卻說因紙箱換新、所有內包材換新、產品檢查費用等等要收取整新費400元,且不同意的話,不予退貨這樣是合法的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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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您得於收受組合床架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且組合床架非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之例外情事,故網購平台賣家依法即應辦理退貨。但網購平台賣家僅以因紙箱換新、內包材換新、產品檢查費用等等要收取整新費400元,顯有強加消費者負有法律所未規定之義務之情事,自非法所許,故網購平台賣家辯稱不同意整新費400元的話不予退貨云云,難認有據。(民國110年8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小字第1626號小額民事判決、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2.又網路購物之締約方式有其特殊性,由於網路購物既允許締約之方式以網路傳輸的方式(例如網站下單)進行,則解除契約之通知自可以網路傳輸或類似之方式為之,以代替傳統書面之規定,基於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之立法精神、網路購物之性質,應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書面通知」,應解釋為得以電子文件(例如電子郵件、電話簡訊、臉書訊息等網路訊息)之方式為之。(民國109年6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小字第649號小額民事判決、民國109年4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小字第276號小額民事判決、上訴審之民國109年7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70號判決、民國102年8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7號判決參照。)

3.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得請求網購平台賣家返還價金,及自請求返還價金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4.另按消費者依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同法第19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如您與網購平台賣家就解除契約後取回商品之方式、處所並無個別磋商,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網購平台賣家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如您住處)取回商品。(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5.但須注意者為,網購平台賣家如於取回系爭組合床架後,發現有損壞、使用之污垢、油漬、油味,或耗材之耗損者,依前揭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網購平台賣家得請求買家應負回復原狀之履行。無法回復原狀者,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買家應償還回復原狀之費用。(民國109年6月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小字第174號小額民事判決、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小額民事判決參照。)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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