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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21-09-0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教律師~跟朋友3 人合開的便當店,其中一人要退出,大家也同意其退出,,退出人提出的退夥金額我們無法接受,我和另一位合夥人想用民法689條退夥結算合夥財產來結算,店內已無現金盈餘,所有投資額皆已購買生財器具,請問法律上有規定要找哪種鑑價公司嗎?

需要鑑價時有規定一定要通知他嗎?

若他不同意鑑價也不出面,我還能鑑價嗎?

這種鑑價清點結算要在甚麼條件下才能當日後提告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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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民法第 689 條(退夥之結算與股分之抵還)「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可參考司法實務見解:按合夥人出資後,其出資成為合夥財產之一部分,屬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且合夥財產為合夥債權人之第 一擔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故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必須依民法第689 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合夥於清算完畢,清償合夥債務或 劃出必需數額後,始能就賸餘財產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在未經清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自不得就原來出資為全部返還之請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53年台上字第203 號判例要旨參照)。故如需結算進行鑑價,鑑價費用由合夥事業支出,應選擇合夥人均同意之鑑價公司,最好能事前切結合夥人均同意以此份鑑價報告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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