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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


陳OO 發問於 2021-09-02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各位律師們:去年7月底因破水住院安胎、8月中左右請產假、10月中左右請育嬰留停半年,今年年初發現公司未發年終獎金與績效(兩者皆有公告,內容是離職者不發放,以及視工作表現會減發),請問這樣的狀況來說,公司必須要給年終或績效嗎?看不太懂查到的資訊,所以想確認以這樣的狀況是否為必須發放(目前已離職)
另外也有不得報加班的狀況(強迫先打卡後做事),且經查詢後發現前公司已因未給加班費被開罰兩次(10萬跟15萬),若要檢舉應該怎麼做?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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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參考勞動部勞動條 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雖保障您原有的利益不因請育嬰假而減損,但除非您到職時勞動契約有約定年終獎金為經常性薪資,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含年終2個月)否則主管機關在解釋上也認為年終獎金的發放屬於恩惠性給與,雇主可以選擇發或不發,若雇主不予給付,也難謂不利處分。至於績效獎金的部分,您宜先確認公司發放條件是否與勞務有直接的對價關係,若有對價關係且您於留職停薪前已達績效條件而雇主卻未發放,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規定。
此外,至於針對雇主未給付加班費之檢舉方式,您得蒐集薪資匯款紀錄、排班表、打卡紀錄、工作上通訊紀錄等證據後,向公司註冊所在地的勞工局或勞檢處申訴。以上簡要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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