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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店退夥


楊OO 發問於 2021-08-27 | 桃園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合夥開店因疫情關係每天在虧損,如今合夥人(朋友乙方)不要繼續經營,但之前又甲乙二方沒有白紙黑字簽訂合約,乙方要求當初購買器材設備費用及投資股本退還,不然就變賣設備,請問這是合理的嗎?有什麼方式可以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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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合夥關係,如無約定,則適用民法關於合夥退夥結算之規定處理,退夥時要計算合夥財產及債務,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相關規定如下:
民法第 686 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 689 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第 690 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第 697 條「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第 698 條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第 699 條「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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