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換負責人要員工須簽切結

公司換負責人要員工須簽切結


cOOOO 發問於 2021-08-26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此為有限公司,但有兩位股東其中一位為負責人,負責人想拆股不再任職且退股,但在他還沒拿到退股資金前還是任職為負責人,可是要員工簽立切結書,內容為如需留任員工,下月起員工薪資及所有公司支出將由另一位股東私人負擔,公司(負責人未變更前)將不再支付所有員工薪資,直到更換新負責人。公司並無正式做清算。請問這樣合理嗎?公司一樣在作業並無結束,要求員工自行決定是否自動請辭或留任,留任者還要簽立切結書接受公司不支付薪資。員工是否有什麼方式可自保。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瀏覽人數:1203

A:  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您好,雇主以上開理由拒絕給付薪資並無理由,可以考慮先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