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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超過30天病假證明


林OO 發問於 2021-08-2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 您好
敝公司為餐飲業有限公司,工作是個半開放空間,接近下班尾聲有一名員工與自己債務人有糾紛,債務人闖入與那名員工有肢體衝突,有報警處理,雙方皆有驗傷,但該名員工於隔日要求申請病假幾天,公司准予請假,接續在隔月只上幾天班,又要求請假至下個月發薪日。(第一個月請假6天,第二個月從7號開始請假至第三個月月底,要求請至第四個月10日)
想請教問題如下:
1.公司按照勞基法計算病假,不含假日已經計算30天的半薪病假,但該員工提出的醫生證明非大醫院,兩週只看診一次,超過30天的部分,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改成事假假別?
(1-1)超過14天事假如需繼續請假是否可要求應提出大醫院診斷書?
(1-2)或可要求銷假回來上班?
(1-3)若不願意回來上班是否予以解聘?
2.該名員工以民法第188條說明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我們為雇用關係,所以我們應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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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勞工請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第 10 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依上該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該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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