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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超過30天病假證明


林OO 發問於 2021-08-2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 您好
敝公司為餐飲業有限公司,工作是個半開放空間,接近下班尾聲有一名員工與自己債務人有糾紛,債務人闖入與那名員工有肢體衝突,有報警處理,雙方皆有驗傷,但該名員工於隔日要求申請病假幾天,公司准予請假,接續在隔月只上幾天班,又要求請假至下個月發薪日。(第一個月請假6天,第二個月從7號開始請假至第三個月月底,要求請至第四個月10日)
想請教問題如下:
1.公司按照勞基法計算病假,不含假日已經計算30天的半薪病假,但該員工提出的醫生證明非大醫院,兩週只看診一次,超過30天的部分,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改成事假假別?
(1-1)超過14天事假如需繼續請假是否可要求應提出大醫院診斷書?
(1-2)或可要求銷假回來上班?
(1-3)若不願意回來上班是否予以解聘?
2.該名員工以民法第188條說明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我們為雇用關係,所以我們應負上責任?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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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來所述,回答如下:

1.首先,依照74年09月11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故當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僅需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即可作為證明依據。

2.其次,當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在一年內合計超過30日者,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亦即當勞工事假與特休皆抵充完時,勞工可以選擇留職停薪,最長一年。

3.就勞工請事假,雇主可否要求證明文件,依照勞工請假工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亦即,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的相關證明,而事假上的證明文件重點在於「是否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似不宜強制勞工提出大醫院診斷書才予准假。

4.勞工如果有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雇主面對勞工請假時,僅有確認「事由是否正當」之權利,如勞工請假事由正當,雇主即應准假。

5.至於公司是否應負擔民法第188條連帶責任,必須視實際個案是否有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例如,勞工的侵權行為是否是在執行職務所為、雇主對於勞工的選任或是監督是否有過失、過失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有因果關係等,無法一概而論。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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