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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反勞基法/提告離職員工


李OO 發問於 2021-08-2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我在110/7/26入職批發零售業,職務為網路小編的工作,我的工作內容是需要拍攝商品及上架至網購平台,拍攝的器材是我的手機,從入職日到離職日,拍攝完的商品照我一律都儲存於公司的電腦裡,確認儲存好後,隨後我會再把手機裡的商品照刪除,因為很佔記憶體空間,那我在110/8/19離職,公司卻向我提出更還商品照的要求,離職前一天我拍攝了11張的商品照,唯獨這11張沒存入公司電腦,所以在公司的提醒下,離職隔天我有確實更還給公司,但公司卻說不行!
公司也沒有明確的表示不行什麼,後續我提出薪資部分如何計算的問題,因為公司並沒有走勞基法規定給予生理假,也沒有實際說明怎麼計算扣薪,所以當我提出問題時,卻遭到公司說他們不接受那份11張商品照,所以不予說明扣薪上的計算,事後我請公司明確的清算薪水,結果公司卻要求要向我提告毀謗及未交出公司資產的罪行,請問這樣構成提告的要件嗎?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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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實際狀況仍必須回歸您與雇主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如何規定,才能作判斷。僅先依您來信所述回答:

勞工離職時未將照片存入公司電腦,可能涉及的是勞工在離職時,未完成公司應有的交接手續,此等離職交接手續,本是契約終止後勞工的附隨義務,勞工本應盡量完成公司的交接離職手續。惟若在勞雇雙方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就像來信提到的未存放照片為理由而扣發薪資的話,公司可能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之疑慮。

至於雇主如認為因勞工未交出公司資產,亦即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雇主應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但前提是,雇主也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因為勞工的未交出公司資產致公司的確受有一定之損害。

公司可否向您提告誹謗,則須視實際具體個案情況才可做評估,亦即您是否有針對具體情事,在不合理或未經查證的情況下提出對公司的批評,而可能造成公司的名譽受損。

有關生理假,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雇主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倘雇主不給予勞工生理假,則會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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