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逃避責任不處理資遣費用

逃避責任不處理資遣費用


陳OO 發問於 2021-08-0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在非連鎖餐飲店家工作年資近兩年,照前老闆表示因疫情無奈虧損所以將店面轉讓給新老闆,歇業前五天(禮拜一)委婉告知可能營業到這禮拜或下禮拜要試狀況決定,我在禮拜三再次詢問確認休業時間,告知是營業到這禮拜六,舊老闆有其他業務飛往其他國家並未與我終止勞動契約,而店家給我非自願離職單僅簡單說可去申請失業補助在沒工作期間利用此補助生活,我有提及此狀況是資遣,新老闆搞不懂狀況撥打給前老闆告知我是並非資遣而是停職停薪,調整後會通知我回復工作崗位,我第一次遇到這樣的狀態就回家等待復職消息,新老闆委婉告知不保證開業時間要我去尋其他工作若開業了在聯繫問我意願。我有查詢了相關規定且得知店家已做資遣通報我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時卻說讓我辦理非自願離職是可讓我領到較多補助/留職停薪就較少補助我會較吃虧。若堅持要資遣費他就要去撤銷申報不資遣轉而讓我留任,用種反正我只是工讀生沒有權益,後提8月中會開始營業照需求在排班給我打悲情牌剛頂下還在熟悉業務此事隔三小時後說與前老闆商量由前公司支付資遣費用攜帶印章簽收單據。由於7月薪資尚未領取,我要求將各項費用金額告知無誤後在領取,新老闆回應好的隔兩天說此況隸屬於前公司業務應由前老闆處理較合理妥當要我聯繫前老闆因為資遣事需要談一下,新老闆已算好款項股東們卻認為新老闆不妥當處理,此事由前老闆處理才為合理無爭議。現在推就他無法處理沒相關立場與責任僅只是出於好意而此事已超出預料牽扯合約我不了解、不認識我、勞資關係與他無關此為前老闆責任,新老闆未僱用我並非他責任所以沒有資遣問題此爭議無法達成共識。查到此條款:如果勞工甲未被留用,舊雇主應該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按其工作年資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如果勞工甲被留用,甲也同意留用,就不須給予資遣費,甲原有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1想瞭解應該直接去申訴嗎?
2該找前老闆還新老闆討後續
不好意思,文長請多見諒辛苦了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瀏覽人數:1273

A:  勞動基準法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您好
1.倘若雙方糾紛無法協商,可先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
2.就上述應向前任雇主請求資遣費。
3.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