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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兼合夥人盜走公司資產(刺蝟


方OO 發問於 2021-07-17 | 花蓮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我們公司是有限公司,剛成立不久
員工z(原先是我的男友)是美國人以投資經理人的身分拿到工作居留資格,可是在上個月初我們起了爭執,他在上個月底強行帶了他的「老婆」,又在凌晨五點多兩個人一起把我們準備開刺蝟咖啡廳的刺蝟全部移走,現在雙方都談不攏,他一直認為刺蝟的錢是他出的,但是我列表給他,有一部分也是我有出資。因為當初他們兩個(我和他是共同承租人,那個女的不是)進入房子的時候,我妹妹已經有跟他說過不行移動未經過清點清算的東西(當然包括刺蝟在內)還有很多教材他都一併帶走了。我們隔天發現的當下有請警察來有報案提告,但是他要求我要撤告我也答應了,但是我現在認為這是一個騙局,如果我昨天有赴約去跟他清算動物的部分(在他認知是他賣給我這些動物,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刺蝟是我們買回來要開刺蝟咖啡,屬於公司資產,錢的部分我們兩個都有出)然後昨天破局了,然後他現在全數把這些刺蝟給送給別人。我想請問律師我該採取什麼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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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當初購買刺蝟時出賣人有無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公司?因為這涉及當初購買時買受人之問題。如果公司持有當初購買刺蝟之發票或收據,或有買賣契約可證明當初購買人是公司,因公司要主張對方違法侵害所有權,需有證據可證明刺蝟所有權屬於公司。可以主張所有權被侵害,依民法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知道刺蝟送給誰,欲向現占有人請求返還,主張對方無權贈與,現占有人為無權占有,依民法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 949 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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