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口頭資遣又反悔

口頭資遣又反悔


顏 發問於 2021-07-16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們在6/7領薪水時被口頭告知說園所不做了到7/31日,要我們趕快找工作,只要做到7/31會給我們遣散費,但6/23被告知6/24開會,因為有新園長要來接手,所以不用給我們遣散費了,因為她保障我們有工作,後來我們到勞工局尋問完後,說我們可以跟舊雇主要求遣散費,老闆也答應了,要我們傳存摺封面給她,但7/13說沒有變更負責人,所以不用付遣散費給我們,這樣怎麼處理比較好,不會損失我們的權益

勞資爭議

瀏覽人數:4814

A:  您好:
由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為形成權之一種,故縱使勞工不同意被資遣,只要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勞工(例如親口告知勞工,勞工明確接收到被資遣的訊息),且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合於法定要件者,則當雇主預告「勞工離職日」的意思表示送達勞工時,已發生效力。縱使事後反悔,也不影響勞動契約已發生預告終止之效力。

本例需要注意當6/7領薪時,園所雇主口頭告知「園所不做了到7/31」,當時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例如:「歇業或轉讓時」,若當時確實有這些客觀情事存在,則雇主當時口頭告知終止勞動契約已生合法之效力,雙方勞動關係到7/31消滅。

倘若雇主當時終止勞動並未合法(例如刻意欺騙勞工),但是員工對於雇主不合法之終止契約,事後已與雇主達成合意終止,也就是雙方說好做到7/31終止勞動關係,如果是雙方合意終止勞動關係,則勞工依法不能跟雇主請求資遣費。至於雇主願意另外給予勞工一筆費用,則屬另一回事,並不能評價為資遣費。

還有一種情況是園所實際上已轉讓給新雇主,只是名義上未變更負責人(雇主可能規避給付資遣費 之義務),但勞動契約、勞動條件已有變動,勞工不願意繼續被留用,則勞工可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並於知悉後30日內,向舊雇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個案實際上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如何,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