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有關於勞資契約相關的問題
我在前公司任職時因時常加班超時12小時且未給加班費
且工作過於勞累,作息不正常等因素提出離職
離職後我研究了一下勞基法
公司有違法事項且發現自己權益受損
於是申請了調解想要回加班費(有出勤記錄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
但資方不同意金額也沒有誠意要談於是調解不成立
接下來想走訴訟及檢舉途徑
但資方於調解時主張勞資契約終止書有一條「離職員工不得對公司提出刑事、民法,或行政訴訟」
資方認為那是一份切結書
在職時並沒有很清楚勞基法規範
想詢問一下在我走訴訟流程之前
資方這樣的切結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實際上違法事項為
1.無特別紀錄出勤時間,一切由LINE回報上下班時間,而資方可能已刪除對話紀錄,除了對話紀錄外無其他文件可證明出勤時間
2.上班超時12小時且未核備勞基法84-1條 (我一天平均上12-15小時,對話紀錄可證明)
3.加班未給加班費
P.S 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文教出版產業,本人職位為高階主管司機
A: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您好,切結書條款刻意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應有無效理由,惟其相關資料細節仍應一併釐清,以免權益受損,之後向勞工申訴或是逕行提出勞務薪資給付之訴,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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