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情形是
1.員工已經依照公司流程於十日前提出特休假申請,公司主管已批准,事後在無任何預告或協商的情形下,又直接刪除員工申請的特休假,也未派人通知該員工,相同的事件已數次了,請假當天公司並無要事件要處理,請問若該員去申訴會成功嗎?在法律上我公司會承擔何種責任?
2.該員工任職超過23年
108年尚有11.5天未休
109年尚有28天未休
110年可休29天
所以110.01.01起特休總共有68.5天(目前已休18天)
依規定公司應在110年初核發108年11.5天特休折換的薪資,但老闆不同意,請問,若該員去申訴時,我該如何處理?
3.該員有向我表示,公司主管用職務只霸凌他一個人,我該做何處理及回覆
A:
您好:
茲就您來信詢問的問題,逐一回覆如下:
1. 未經勞工同意否准勞工特休請假行使的權利,企業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而有遭主管機關裁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之風險。
勞工有依法行使其法定請假的權利,雇主並沒有准駁的權限。
換言之,只要勞工踐行請假程序及請假手續,雇主此時只能准假。本件勞工依法行使法定特休假,且公司亦已准假,公司即無在未經勞工同意,任意刪除或取消員工的特休假期。公司此舉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如員工向勞工局申訴或檢舉,或勞工局主動為勞動檢查時,公司將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 企業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按時結算勞工應休而未休之特休工資,主管機關依法開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除非公司有經勞資雙方有達成特休遞延的協議之外,否則,即應按年度結算應休而未修的特休工資。
假若 貴公司未有特休遞延之特別約定,且貴公司的年度結算是按日曆年結算,則依您來信詢問的時間(2021.7.14)觀之,貴公司本應分別於108年年底結算該勞工未休之11.5天的特休工資;109年年底結算28天的特休工資。今公司遲於110年年初才開始結算108年度的特休工資,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此時,若公司又不予核發給付者,其坐實違法型態,亦將可能遭主管機關新台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3. 企業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規定,落實職場霸凌之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依法開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勞工若因職場霸凌被認定屬職業災害者,雇主亦應負擔職業災害責任。
(1) 因您來信僅提到公司為一股份有限公司,尚不清楚 貴公司的勞工人數。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規定,若員工人數達到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便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而人數未達100人事業單位,在發生不法侵害事件時,也應能提出執行紀錄或文件,證明確實有妥善處理該事件。
倘若公司未即時面對勞工提出之申訴並妥適處理者,主管機關得依法開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另外,也要請您特別留意,勞工若因長期遭職場霸凌導致身心受影響,經認定屬「職業災害」者,此時,雇主亦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應給付勞工醫療補償金、勞工就醫期間不能工作之工作補償金、如勞工經認定有失能者,雇主亦應支付支付失能補償金等。
此外,如係因雇主漠視勞工職場霸凌申訴,致令霸凌情況加重者,雇主亦有可能在職災補償之外,還要再面對勞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建議請參考,亦請公司儘速向法律專業人士請益,依法健全公司勞動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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