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一下,本身應徵的是常日班(8:00-17:00,但應工作太多,雇主未經我們同意強烈要求我們要輪中班(18:00-24:00),這樣是可以的嗎?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另有法院判決認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北勞簡字第33號判決參照)
依您所述,雇主將您的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制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您不同意輪班,應得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惟勞動契約須詳細檢閱,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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