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另勞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之「給假」方式採行曆年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而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
依您所述,您自106年12月18日到職,截至110年5月24日止,係屬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的情況,依法有14日特休,因您公司採歷年制的關係,會以110年12月18日為分水嶺,是按比例計算,110年01月01日~110年12月31日您應有14日之特休假。
惟勞動契約是否另有約定尚須詳細審閱,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983-066083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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