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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專業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葉OO 發問於 2021-06-13 | 新竹 | 其他未分類業

Q: 到職日106/12/18,特休採曆年制
5/24因疫情嚴重,傳賴向主管請假
請假期間5/25~6/7
對話中有說明再補請特休
6/8上班,主管卻說我曠職
原因:
他沒准假,並且今年上班未達半年,照比例換算沒有10天特休,想解雇我

因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特休照比例
過往都是1/1~12/31請完特休即可
主管突然說照比例,是合法的嗎?

謝謝。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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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另勞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之「給假」方式採行曆年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而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

依您所述,您自106年12月18日到職,截至110年5月24日止,係屬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的情況,依法有14日特休,因您公司採歷年制的關係,會以110年12月18日為分水嶺,是按比例計算,110年01月01日~110年12月31日您應有14日之特休假。
惟勞動契約是否另有約定尚須詳細審閱,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983-066083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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