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客人依照與店家之特約,試用後拒不返還貨品,亦不願意與店家聯繫,顯有以自己所有的意圖侵占持有店家之物,可能涉犯刑法侵占罪,依法得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且客人之行為同時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責任,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後,先提起刑事告訴,再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民事訴訟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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