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名字叫山東在甲公司服務不足一年,甲公司派任我外訓,並支付相關教育訓練費用,訓練前提與甲公司需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一年,若不足一年員工違約離職需給付違約金:甲公司支付培訓費用金額$500倍給公司,才能拿回相關證照。想問問這合約是否合理呢…?謝謝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因此,法律並不禁止雇主要求勞工返還訓練費,但應考量訓練成本、補償不離職的填補措施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且最低服務年限期間不得過長或不當限制。
此外,若勞動契約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且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依您所述,雇主有支付相關教育訓練費用,得與您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然違約金與培訓費用相距甚遠,此部分您可能有爭執的空間。惟合約的合理性與實際的內容尚須詳細審閱勞動契約,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進一步的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983-06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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