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買了二手物品被騙

買了二手物品被騙


孫OO 發問於 2021-06-02 | 南投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最近開了個小餐館營生,買了一個二手冰箱,去逛的時候也是看他沒問題才購買,等他運來我家的時候冰箱卻壞了,打電話告知店家他們說不管他們的事,要修還得把冰箱自己帶回去給他們,當初買的時候還說有保固三個月,後來跟他們說要退貨,他們也不願意,請問該怎麼辦?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488

A:  (一)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又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同法356條定有明文。
(二)因此,出賣人對於所交付的商品,應擔保没有價值上或效用上的瑕疵。但要注意若消費者在購買時已有同法第355已知物品有瑕疵之情形,此時出賣人可依同法第366條規定於出賣時就告知有瑕疵而不負瑕疵擔保義務。
(三)依您所述,您所購買之二手冰箱在收到商品後,按同法第356條之規定,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如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如果沒有通知,將被視為承認所收到的商品沒有問題。在通知出賣人後,可視瑕疵的輕重情況,進而依法得向出賣人主張減少買賣價金、解除契約(退貨還款)或另行交付没有瑕疵的商品。
另外需注意主張權利的期間,依民法第365條規定,必須在買受人為瑕疵通知後6個月內或自商品交付後5年內為之。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