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因您來信未提及您與公司之間是否另有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約定,因此,已嚇的回答僅依一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情況為回答,請特別留意。
勞工如果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勞工主動申請離職),您目前在公司年資為1年10個月,則依法必須提前20日向雇主來申請離職。
換言之,假若您想要領完獎金之後再為離職者,則離職日期建議訂在離職申請提出後20日為之。如果您未依法為預告期間者,雇主日後受有損害,得另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提出。
附帶一提者,請您特別留意您的獎金性質,倘若公司對於獎金領取有特別條件的規定,比如領取獎金之後必須留任某一段時間才不會被追回等等,這部分也要一併納入考慮,避免因離職申請之提出後,獎金被收回的情況。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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