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機車來店內檢修,之後已回家商討為藉口不修理把車留在店內,之後打電話都沒接,該如何是好?
做留車契約是否行得通?
A:
您得依民法931條第二項,享有民法上留置權之權利。按此條規定,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所以,對於該機車,您有留置權。另外,您得依民法934條規定,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對於您保管機車所為的必要費用,向機車的所有權人主張支付。
或者,您得依民法936條之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意即,您得依上開規定,向機車所有人通知相當期限清償,否則,就變賣其機車並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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