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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的特休問題


魏OO 發問於 2021-01-04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想詢問離職前的特休計算方式,本人於105年5月30日到職,預計110年2月28離職,公司制度很奇怪,要工作滿一年者才能享有5天的特休,每增加一年年資則多1天特休,累計最多為15天,需當年度休完,未休完者直接歸零,也不能折現..去年本人累積的特休天數為8天,今年則是9天,但因離職日剩不到兩個月,公司說這樣沒有特休可以休,請問這樣合法嗎?謝謝。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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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依105年12月6日修正,106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您於105年5月30日到職,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29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5月29日)未休之日數,公司應折發工資。
茲整理您歷年應取得的法定特休日數如下:
年度
法定特休日數
(備註)

105年5月30日至106年5月29日
3天
(106年1月1日仍在職,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

106年5月30日至107年5月29日
7天
(106年5月30日仍在職,工作年資已滿1年以上)

107年5月30日至108年5月29日
10天
(107年5月30日仍在職,工作年資已滿2年以上)

108年5月30日至109年5月29日
14天
(108年5月30日仍在職,工作年資已滿3年以上)

109年5月30日至110年2月28日(預計)
14天
(109年5月30日仍在職,工作年資已滿3年以上)

3. 如依您所述,公司每年度實際給予的特休日數,似乎未達上述勞基法的最低標準,且就每年度到期後的未休日數,公司亦未依法折發工資,均已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並規定,違反勞基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4. 就上述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部分,您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主管機關於接獲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基法第74條)

5. 就公司歷年到期後的未休日數未依法折發工資部分,您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事件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但公司未依調解結果履行者,勞工因此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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