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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加班時數時薪

加班時數時薪


陳OO 發問於 2020-12-17 | 臺中 | 製造業

Q: 資遣員工告知,今年2月主管有請他2/8元宵節六.2/9/日有加班,但請他告知加班時數,這員工就是死也不說,只有截圖他和主管的對話給我看,因我不了解實際加班時數,這樣該如何處理,才可以避免糾紛?周六休息日支付一天和周日例假日休一補一天這樣嗎?還是有建議方法?因這員工很囉唆事到如今12/17才告知我有此事情,我看公司告之後,公司有誠意要支付也願意要支付,但他就是不說自己在家裡加班時數?因為當時主管請他在家裡修改文件的後傳給他檔案的,並無來公司上班,所以我不了解真的時數認定.

勞資爭議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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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加班時數部分,如有主管之對話截圖可參照有無主管指派工作時間及勞工完成工作時間,來做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1.計算休息日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2.計算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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