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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的約束力


洪OO 發問於 2020-12-07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 我想請問 跟攝影公司簽訂勞動契約 公司提供攝影器材讓我們作業 但只實習2天就開始獨立作業 公司說第一個月為試用期沒有業績獎金而我所提供的生產品也是第一個月就作為商業用途 契約綁定的服務年限是10個月 未服務屆滿離職需要賠償公司培訓成本10萬元 如果這樣想離職 需要賠償嗎?因為公司只帶我實習2天就上工 未見任何培訓我的費用及時間
也沒有所謂簽約金ㄧ事 想知道這樣的合約有其約束力嗎?謝謝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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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依您敘述若公司實際上並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合理補償
按上開規定契約所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應為無效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契約向律師諮詢
或委任律師協助與公司協調或發函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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